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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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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245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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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25生猪屠宰251屠宰生产2511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
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252肉品品质检验2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2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2523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2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2525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2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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