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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跟踪发现,有68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中,而且此类儿童性侵案件持续时间较长,平均在48年左右。“很多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与未成年人熟识的关系,骗取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信任,这使他们更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袁德峰说。“未成年人侵害事件频发,还与学校教育的缺失与偏差有关。”麻国安说,“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导致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容易发生。”在麻国安看来,未成年人侵害事件频发,说明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等环节已不同程度地失守。“这更需要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威慑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筑牢更坚实的安全屏障。”法律尚存漏洞早在1991年,中国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同时,各地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中国31个省区市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或条例,更多考试资料可登录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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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一本通》增补资料
29个省区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县、区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多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中国进行了大量努力。但遗憾的是,就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层面而言,目前仍存在显而易见的漏洞。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纲领性法律规范,原则性较强,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监督主体、保护标准、责任界限、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缺乏切实有效的运行机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同时,我国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也存在相应问题。例如侦查取证过程中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措施,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援助制度以及国家救济制度等。”杜立元说,“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和执行层面,这些都是亟待完善之处。”另一方面,监护权监督制度不健全。从以往发生的未成年人侵害事件来看,绝大部分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充分尽到看管义务而发生的悲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剥夺监护权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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