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两倍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不论从生理还是心理来讲,无疑都属于弱势,他们是一个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我国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偏轻,还缺乏足够的震慑力,更无法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麻国安看来,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未成年人的最终保障是法律监护,应将未成年人纳入法律监护之下,使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大多数为熟人作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麻国安说,“从以往发生的未成年人侵犯事件来看,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发指,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和一个民族的希望,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鲁迅先生曾说过,‘救救孩子’这个命题在当前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问题上,仍然熠熠生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学院袁德峰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未成年人侵害事件频发,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根源则是社会矛盾凸显所致。“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失意受压抑或受本身性格偏执、心理畸形的影响,就会找一个突破口来发泄心中苦闷和不满。这种突破口,往往不是特定的对象,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袁德峰说。“从以往案例来看,由于侵害人往往也属于弱势群体,因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他们没有勇气去面对强势的群体。未成年人恰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人群,没有反抗能力,就极容易成为侵害人发泄不满的对象。袁德峰说。”现实中,随着农村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城市双职工家庭隔代教育的子女剧增,这些未成年人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而易遭侵害。尤其是,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现象更为突出。“我国现有数千万留守儿童。即使那些跟随父母生活的流动人口子女,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方面仍存在多种困难。失去父母庇护的留守儿童和弱势流动人口子女,成为更容易被侵犯的未成年人群体。此前多个案例证实了这一点。”袁德峰说。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侵害事件多为熟人作案。据资料显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