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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中级法院准许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恢复审理。(十五)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经审查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予以撤销;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十六)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所作出的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十七)用人单位提出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其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十八)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当事人所提出未经该终局裁决审理且可单独成诉的新的请求,应当先行仲裁。(十九)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法院,先受理的法院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四、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二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已及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单位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非工资性收入。(二十一)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按照本通知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计算。(二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续定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f(二十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因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六)至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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