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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九)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10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工资报酬,并按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第(1)项和本通知第(7)条规定确定是否属终局裁决。(十)终局裁决案件中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1、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中,涉及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费具体数额计算的,可以委托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在裁决书上写明“申请人(个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十二)中级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以及基层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因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时,均应审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否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的,基层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待中级法院对用人单位提起的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审理。(十三)中级法院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终局裁决的认定事实、裁决理由、裁决
f结果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十四)中级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应当依法予以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并出具裁定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该调解协议中写明: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劳动者向受理案件的基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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