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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
税前扣除原则: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文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项目摘录如下: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企业所得税法实
经营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施条例》第二十九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
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1页
f第十五条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法实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施条例》第三十条
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企业所得税法实
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施条例》第三十一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施条例》第三十二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

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施条例》第三十三
出。

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
工资薪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所得税法实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施条例》第三十四
酬,包括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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