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回
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田爱华
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
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f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
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
讨论通过决议,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砺智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砺智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04年10月21日由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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