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10〕21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
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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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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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打字:林文深校对林文深(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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