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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05国税函2010201号0512各省、自治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规定精神和《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国税发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
f所得额。所得额。2009国税函342号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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