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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指由以国现行的全部法学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成为“法体系”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理学:是法学的一半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算的根蒂根基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类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
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法的编纂、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算和汇编的根蒂根基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
加以研究审查,从同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同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各类法的约束力的统称,必须服从。法的实效、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使成为事实程度和状况。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法的实效、
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
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它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子、调解社会关
系的不同范畴和不同要领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全体。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
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
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易于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要求。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解社会关系的历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究竟所导致的对损害予以补偿、补偿或接管处罚的
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背熬头性义务而导致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
f总称。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公法:公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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