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数满60分;
第八条当分红激励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动升级为股权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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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职级在T3级及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活获得公司分红激励基金;
(二)与公司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董事会成员协商一致同意的。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第九条公司以年度净增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项(供选择):
1、年度净增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2、年度净增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含10)。“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净增利润”为本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度净利润的增长部分。每年的01月0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公司以2016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第十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财务部认为年度净增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值低于10,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一条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天内,由董事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二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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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三)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五)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第五章分红权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增利润的70核算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另外的3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资金。
第十四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70或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