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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本案中,B公司可以向A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吊销A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可以未清算为由提出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A公司系跑路型僵尸企业,根本就无法进行清算,B公司可以借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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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可以以公司财务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A公司由于没有人负责此事,很难举出账本及有关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分开的。那么作为B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现如上目标后,再根据《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解决跑路型僵尸企业执行难问题。
参考文献: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将原法中的213条的内容,改为了232条原法解释中的271条至274条变更为现在的“472条至47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
3《公司法》第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
5潘光林,方飞潮,叶希希“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路径探索立足于以温州法院的实践,J《法制与经济》2016(07)
6莫开伟应让僵尸企业“寿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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