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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思路探析
作者:单森林周丹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32期
摘要:一起执行案例谈及当前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所遇到的障碍。本文在简要分析僵尸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后,对现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从实体、程序、实践等三方面进行分析,回归案例,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股东被执行人
A公司欠B公司货款达28万元,2007年B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A公司同意支付B公司货款。2008年年初,A公司在支付5万元后就未支付B公司任何款项。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A公司人去楼空,且在工商局显示的状态仍旧为“开业”,且3年年检未报。目前,A公司的股东都身价过百万。据悉,A公司的账册、财务等都是资料都不健全。B公司的代理律师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法官告知无执行程序依据,且该公司目前还在吃司法救济,很难执行。面对A公司,B公司如何维护权益?
一、僵尸企业的概述
执行阶段中所讲的“僵尸企业”是指企业无正常的经营活动,处在一种“潜伏”、“歇业”或者“非法存续”的状态,但其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依法撤销,其营业资格还存在,处在一种“法律上经营资格尚存,但经营实体已无”的休眠状态。这种定义下的“僵尸企业”一般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无正常经营活动持续时间较久二是经营资格依旧存在,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依旧有着其身影三是官司缠身,无力偿还。
“僵尸企业”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植物人型僵尸企业,这类企业是指企业很难产生经济效益,经营者也没有跑路,其存在是靠财政及金融的支持得以维持,这类企业一般是产生过剩或是结构调整过程中需淘汰的央企较多。另一类是跑路型僵尸企业,这类企业是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无法经营,一夜之间或者一段时间内,这个企业的老板、股东,甚至员工全跑掉了,哪怕是随后的几年未进行年报,在工商登记机关那里显示的依然是开业状态,如案例中的A公司。跑路型僵尸企业在当今社会出现较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因此本文以案例为着手专就跑路型僵尸企业在执行阶段如何追究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行探析。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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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型僵尸企业普遍存在“找不到人”、“找不到财产”,尽管有几年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