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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除了“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外还有三种,即: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3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追加股东4,但这三种情况均未被《执行规定》所吸收。
(三)跑路型僵尸企业被吊销或者注销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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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型僵尸企业具有跑路型的特征,所以主动注销不具备前提条件。但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A公司而言,只有两个最为可能,一是2年以上未年检,二是停业或歇业一年以上。未年检由工商部门掌握着,但谁来启动这一吊销程序并无规定。何谓“歇业”?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这是我们找到的有关“歇业”概念的仅有一条法律规定。但是哪个机构来认定“歇业”?这些问题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而执行法官是紧扣法律规定和判决书办事的。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未明确的前提下,且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状态是“开业”状态下,是不会认定企业处于被注销状态的,更不会凭借注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办法与步骤
前文得知,要使B公司的债权获得执行,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上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将A公司至于能够被《执行规定》所操作的范畴,即:歇业、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待这些目标实现后,再根据《公司法》和《执行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而破解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具体可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使A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三)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未申报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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