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
龄涵义的复函》的规定可以看出“男性年满60周岁,在法律上视
为丧失劳动能力”,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出生于1954年,事故发生于2015年8月31日,此时的被答辩人已经年满60周岁,应视为法律
f上丧失劳动能力,故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表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的证明,以证明其从事帮忙打混泥土,但村委会并具有证明劳动关系或误工的法定证明主体资格且该份证明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被答辩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由此可以看出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五、被答辩人系农村居民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应当按照10993元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的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规定,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损失需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居住在城镇和收入来源于城镇,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城镇,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六、被答辩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过高。被答辩人的父母均系农村居民,分别出生于1921年,1924年,依据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计算5年,故被答辩人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691元年×5年×10÷2×248455元,对于超出部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七、被答辩人主张财产损失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f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车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也未提供第三方鉴定机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该项费用。八、被答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应当予以核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提供宁乡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客观真实的记载事故发生时被答辩人因无证驾驶且未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