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打转向灯等违法行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此次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故应按精神损害解释的规定,减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核减为3000元。九、被答辩人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应当予以核减。根据《人身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为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付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准,交通费的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等相符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正规的交通费发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考虑被答辩人就医的实际情况,答辩人建议酌情认可1000
f元。十、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答辩人与被保险人杨华强签订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七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付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答辩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而上述两项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被答辩人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答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宁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杨华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答辩人黎正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答辩人所承保肇事车辆负主要责任,依据答辩人与被保险人杨华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十二条的约定“保险车辆方负
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故被答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最多承担70赔偿责任。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此致宁乡县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xxx
f代理人:杜煌毅律师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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