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辽价发20081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鉴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现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部分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实施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二、司法鉴定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辽宁省司法鉴定法医类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并在对应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三、上述鉴定费收费标准中不包括下列收费:1、因鉴定需要所发生的翻译费、差旅费;2、超出鉴定机构按规定配置设备的检查、检测业务范围,需另外进行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4、鉴定服务内容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上述费用的收费数额、收费方式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前,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权利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业务过程中,需聘请外单位专家或有关人员协助鉴定的,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因其他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委托双方根据鉴定工作的开展进程,协商退还预收费用数额。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用。七、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在业务接待处所或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