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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11月24日川价发〔2004〕271号
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试行一年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和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
将重新核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
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
六、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或收费点公示本司法鉴定机构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年。
收费项目
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
元具
死亡方式鉴定
元具
死亡时间推断
元具
致伤死物认定元件
1500200015002000150020008001200
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
生前伤与死后伤元件
8001200
f鉴别
死后个体识别
元具
尸体尸表检验
元具
尸体解剖
元具
开棺验尸
元具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元片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序鉴定
元例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元例
交通事故、职工
工伤、职业病等致残元例
程度评定
劳动能力评定
元例
活体年龄鉴定
元例
性功能鉴定
元例
20002500800120025003000
35005000
含尸表检验、解剖、缝合、切片、死亡原因、方式、时间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象
3060
400600
8001000500
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
500600800600800
f医疗纠纷鉴定
元例
致伤物和致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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