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1、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主体性质:接受委托组织管辖地域:全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1项。办公地址:巩留县幸福南路2、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梳理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接受委托组织: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11号附1号。
f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辖区内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第十六条减免保障金的相关事宜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规定。二、行政执法范围:依法负责全县残疾人证的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三、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
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