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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四)无法完成的项目,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五)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的主要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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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布。第三章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标准起草小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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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小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二十四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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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提出标准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措施及标准实施时间的建议,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实施过渡期的理由;(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五条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制备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第二十六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面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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