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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的意见。强制性标准还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
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三)。第四章标准审查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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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委托审查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附件四)。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组织审查的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安排。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专家审查组会议审查形式。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第三十二条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说明,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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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审查专家名单。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起草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三十四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前,应征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章标准批准、标准批准、发布
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后,填写《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附件五)报送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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