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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标准的项目建议。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二类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附件一、附件二)。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制定的依据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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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立项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或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在其网站(www1236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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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
期限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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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成的,项目自动终止。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
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急需地方标准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时予以立项;(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确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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