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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支付或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f第二十六条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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