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二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四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金;五为用人单位及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f六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实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财政、计生委、总工会、妇联等部门组成的生育保险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要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二十二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参保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增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金的;三管理不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参保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害,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向其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五条职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