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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十七条复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负责该项目程序性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审查收费技术性审查属中介技术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程序性审查不收费。
第三章审查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核准制度国家对从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实行核准制度。
审查机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技术性审查活动。第二十条质量保证制度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各专业的审查应有初审、复审和校对,并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审查报告应经过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审定,并加盖审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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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审查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图章。
第二十一条机构分级与核准权限根据审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条件,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职从事技术性审查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勘察专业不少于4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与所申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的配套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道路、桥隧等工程设计类型需审查勘察文件的,勘察专业不少于4人;独立从事勘察文件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与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专业相同的审查人员不少于8人。在审查人员中,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审查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审查人员条件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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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下条件:(一)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
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大型市政工程设计或甲级工程勘察,年满35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为一级注册人员,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为高级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语言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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