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九条审查的时限施工图程序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技术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甲级工程项目勘察文件应在10个工作
日内完成,乙级工程项目勘察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丙级工程项目勘察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二级建筑工程、中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三级建筑工程、小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建设单位修改施工图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建设工程有特殊需求无法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条技术性审查不合格判定施工图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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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不符合批准的规划要求;(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三)违反施工图审查要点有关规定;(四)建筑工程为超限高层的,不符合超限高层专项审查规定。第十一条技术审查结果报送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结束,未发现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文件中加盖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报送该项目程序性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审查批准施工图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审查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越核准的审查范围,从事审查活动的,其审查结果不予批准。第十三条修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施工图应根据审查情况,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再次报送审查。第十四条专项审查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在施工图阶段按规定需进行专项审查的,应当逐步做到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消防管理部门的施工图专项审查由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中同时完成,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同时向消防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批准后的修改勘察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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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新报审。第十六条回避制度审查机构与被审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企
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