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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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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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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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