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5)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6)合同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有效执行;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根据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原则的要求,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涵盖单位经济活动中所有业务和业务的所有环节,还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
f第十一条单位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内部控制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有:个别访谈法、实地观察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等方法,充分收集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1个别访谈法:用于了解单位内部控制的现状。检查人员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对答复进行评价,以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检查人员通过检查有关文件、凭证来印证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对于同一问题应注意不同人员的答复是否相同。2实地观察法:检查人员察看相关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和程序,适合检查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措施执行的有效性。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确保检查的效果。3证据检查法:检查人员对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留有书面记录的检查,可以采用证据检查法。检查人员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书面证据,从而证明单位的内部控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4重新执行法:检查人员通过独立执行原本作为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来判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
f有效性。5穿行测试法:检查人员在内部控制流程中任意选取一
笔具体业务事项作为样本,追踪该业务事项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告或内部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过程,即该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以此了解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对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