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分成三类:①建筑过程中的装饰装修是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初装修装饰),不必单独列出属于建安工程;②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的装饰装修属于改扩建的建安工程(第四十九条);③其他装修装饰的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2、对于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注意与31号文的差异。其实多数税务机关也开始修改31号文规定,将该项费用确认为所得税上的“销售费用”了。(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注解: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以“实际净支付”为准本来就是土地增值税征管原则,对纳税人将政府返还的土地补贴作为营业外收入,达到增加20加计成本扣除的筹划目的,应该休矣。2、根据国土资源部令(2012)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将来不仅仅是不得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扣除,而且还不能作为所得税的开发成本扣除,相信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政策会依次跟进。(五)相关费用、基金的扣除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注解:这个规定确实是“此处花独异”,以上所列举的费用基本上各地税务机关都是允许扣除,就其原理来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实质上委托政府代建工程而分摊费用,应当不属于纳税人房地产开发行为产生的成本费用。不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加计基数是正确合理的。但是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按代收费用处理。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2)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基金,如果是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则也应计入开发费用。注解:从法理上来说,这些费用以“开发建造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