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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注解:本条款无新意,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分摊方法,自然就是允许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的方法自由选择了。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一)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扣除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所附送房地产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注解:所谓“成本核定”就是核定单位面积造价,即“四项成本”。也就是说:其只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如果简单地将其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来扣除,就违反相关法规了。(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注解:1、“建筑红线”不仅仅是建筑规划上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税法上的“红线”,但是作为临时设施的前期费用例外。这个是纳税人应当关注的;
f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即: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开发商将其自行销售或者处置,尽管取得的收益缴纳了相关税费,但是其相关成本、费用还是不能扣除。因为该收益的所有者是业主,在法律上迟早是需要偿还给业主的。本条款符合现行相关法规,但是比较前卫,多数税务机关征管意思未达到这个层次。(三)装修装饰费用的扣除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注解:关于“装修装饰”的理解与《建筑法》规定一致,《建筑法》将装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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