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注:将“售后返租”形成非正常转让价格,应当按“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来核定转让收入。而不是直接按相关租金来确认。(三)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f废止
废止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注解:将“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标准规定为10,而不是参照法释20095号规定合同法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标准30,这样明显是从严征管,压缩了市场价格固有的弹性幅度,对纳税人有失公平。四、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一)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按该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注解:土地成本应当按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全国税务机关都这样执行的,虽然财法19956号等土地增值税征管法规只是规定占地面积法作为选项之一,这样明确规定只能使用占地面积法分摊,便于征管效率,减少和所得税征管差异,同时压缩了纳税人调节税负的空间。(二)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如不能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归集的,应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注解:这样明确规定只能使用建筑面积法分摊,原因同上。一些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认为开发成本应当与收入一样,可简化按“可售面积”来计算分摊成本,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有可能多计成本而少纳税。(三)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以外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