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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4、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5、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答:1书证2视听资料3电子数据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意见7物证8勘验笔录
2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答: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3、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答: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
f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三、论述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答: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法律制度。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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