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渝府发20184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907【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8〕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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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
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23
f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