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能从根本上打消少部分船主的违章取利的念头。作为财产和人命集中体的船舶一旦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对和谐社会造成的伤害可能是他们承担不起的。如果过于相信申请人提供的齐全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而不到现场核查其真实性,督促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那么现行的船舶签证意义就不大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行的《07规则》对船舶签证申请的实质审查方式的规定与本文中提到的问题是有内在联系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紧抓源头管理,即在船舶签证时对申请人申请既要实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至少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审查,发现申请船舶确已具备航行条件,才予以签证,赋予其航行权。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灭船舶航行的安全隐患,才能发挥海事机构船舶签证的真正作用,督促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达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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