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加强内河船舶签证实质审查的必要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07规则》)实施已近4年。实践证明该规则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93规则》)相比,在明确海事机构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船舶及其经营人的安全主体责任以及高效便民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07规则》关于对船舶签证申请的实质审查方式的规定,笔者认为与目前的内河水运安全现状是不相符的。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基层内河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对船舶签证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本文将结合内河船舶经营现状和存在的安全问题谈谈在内河船舶签证中加强实质审查的必要性。一、内河船舶的经营现状内河船舶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的。以笔者所在地区(安徽滁州)为例,共有登记在册船舶2051艘,全部为中小型船舶。其中船舶所有权登记为个人的有1931艘,约占95;船舶所有权登记为单位的有120艘,约占5。而且登记为单位的船舶绝大部分是因为挂靠或公司资质原因,其真实所有人仍然是个人。由于近年来船舶发展较快,很多内河中小型船舶的船员是由农民或渔民转行而来,文化程度低,经验少,安全意识淡薄。他们管理船舶的方式很少是积极主动地“我要安全”,仍然是停留在“要我安全”的被动局面中。内河中小型船舶运输的货物大部分是建材,基本上是自买自卖。在这样的状况下,部分船主受利益驱动,设法减小运输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就成了他们的必然想法。运输成本包括燃油
f成本、劳务成本和应缴的费税。当前的水运市场是船多货少,油价居高不下,运价低迷,而运价是由市场决定的,船舶经营者只能遵从。这样一来,为了生存,为了不被淘汰,为了有利可图,为了更大的利润,减少运输成本就成了船舶经营者的唯一选择。采用合法的、科学的管理来降低运输成本的空间有限,剩下的就是采用不合法的手段了。
二、存在的安全问题内河船舶存在的安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严重不足。近几年来,个体船舶发展较快,为了降低成本,船越造越大,而这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的个体船舶,夫妻带上小孩或老人就是船舶轮驾两部船员,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很难考取符合要求的适任证书,即使缺员,也往往不愿意外聘船员。他们在办理船舶签证或应付检查时一般买用他人证书,即所谓“租证不雇人”;或者几艘船搭帮合用有限的证书蒙混过关;或者持假证在船任职。例如皖通联18船舶上船员朱忠平、张萍分别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