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三等船长、三等轮机长证书在船上任职,在古河海事所签证时被发现。有的船舶甚至准备了几套假证(包括船检证书、国籍证书、配员证书、营运证、船舶签证簿和适任证书)以备不时之需。这种情况绝不是个别现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严重不足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了极大地安全隐患,导致水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他们或疲劳驾驶,或不适任。有的船舶为减少配员,在海事部门办理了限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0
f小时或16小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但从签证日期上看,船舶实际航行时间远远超过了限时航行的规定。
2、船舶严重超载现象泛滥。受利益支配,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为减小成本,增加利润,很多船舶所有人不惜冒着船沉人亡的危险超载运输。他们甚至形成这样一种共识,“不超载就不挣钱”,因而竞相超载,零干舷甚至负干舷装载,造成恶性循环。滁州市地方海事局于2010年11月在辖区内的红庙集船舶签证点对运输黄沙的船舶进行反超载检查,检查船舶450余艘,结果发现重载船舶无一例外负干舷航行。为了利润,他们或有意或无意地把安全抛在了一边。
众所周知,船舶超载,特别是严重超载危害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船舶自身的安全。由于超载使得船舶的储备浮力减少,一旦发生碰撞事故,或遇大风浪,极易造成船舶沉没,甚至导致人员伤亡。据统计,内河船舶发生的自沉事故约占水上交通事故总数的50,其中由船舶超载所导致的占到九成以上。二是影响航道安全。超载船舶,特别是大吨位船舶超载后吃水过深,航行中容易发生搁浅,且搁浅后脱险能力较差,易造成航道堵塞;而且超载容易导致沉船事故,内河沉船清理难度较大,亦会严重影响航道通畅。三是影响航运市场秩序。由于超载船舶会赚取超载部分的利润,使其可以低于正常运价从事运输,会严重干扰了水运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3、内河船舶“大船小证”问题依然存在。近两年来,经过国家船检整顿,内河船舶“大船小证”现象虽已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但
f这种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换船不换证,旧的小船当废铁卖掉,留下全套证书给新买的较大的船使用(该船可能有合法的证书,但一般情况下不用);二是大小两船共用小船证书营运;三是使用伪造的小吨位证书参加营运(这类船舶一般有合法的证书)。
“大船小证”的存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水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带来的危害与以上两种情况类似。
一艘艘严重超载船舶三、加强内河船舶签证中实质审查的必要性《07规则》第二条第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