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是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我国在冲突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做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海商法》第276条做”了与《民法通则》完全相同的规定。我国在实体法中也有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做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有效,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了规定,该规定采用结果说,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对公共秩序的表述呈现多样化,且规定的范围较广。我国对公共秩序的规定也是抽象的,是有待在具体案件中加以具体化的自由裁量条款。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公共秩序保留是一把“双刃剑”,应把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作为一种例外情况。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