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13秋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
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非冲突法。4、简述识别的对象P41答:识别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这一认识活动的对象只能使事实情况而非其他。①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②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的系属。5、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答:1、反致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和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释为既包括该过的冲突法,又包括改过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3)存在致送的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和案件有关国家法律
f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原因。2、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