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张的同意,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到案发现场也进行了实地察看。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无论被告人如何辩解,以及本辩护人替被告人进行如何辩护,被害人死于被告人的手下是事实。毕竟一个鲜活的生命停止了。这一案件发生以后,被告人的家属及干活的工友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会犯故意杀人罪。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也无法明确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我们在《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也仅仅是“因故与单发生争执”这简单的寥寥几字,在全部证据材料中更是鲜有体现。而在辩护人看来,这正是被告人缺少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显著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指控,为此,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刑法第232条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但是,是否存在该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区别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关键的因素。因此,考察和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态度是决定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诚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相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来说都是主观因素,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缺乏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而除了行为人本人外,这些又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需要我们全面的、综合的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客观事实后,才可以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断和结论,进而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予正确的认定。在本案当中,我们就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也正是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我们得出得结论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1、在此案发生之前,被告人只是因为生活所迫,白天在工地上作木工,晚上出来跑出租,与被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