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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阻挠。
第十八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负责制定和拟定《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将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二)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四)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配套设施和配套设备,包括物业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五)向乙方提供符合规定面积的物业服务用房
(六)在乙方承接物业时,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f(七)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八)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
服务合同;
(九)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
乙方催收;
(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一)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
务活动;
(十二)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
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产权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
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十三)协助乙方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并督促承租
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相
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
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
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f(四)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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