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分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
f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分所名称”栏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分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的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当填写本所名称;第三横线处应当填写批准设立的年度;第四横线处应当填写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名称;第五横线处应当填写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分所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派驻律师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经历等情形的,应予注明。
六、表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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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申请书
市(州)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系
年经
批准
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规定的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条件,所拟名称
律
师事务所已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现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予审查。
我们在此郑重承诺:
(一)申请人已知悉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谨此承诺所提交材料及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本所拟派驻分所律师均为专职律师且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
(二)本所将对拟设立的分所加强管理并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三)本所将对派驻分所律师加强管理并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含义充分明白,自愿作出上述承诺,
并自愿承担虚假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所(公章):
本所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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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律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
名称
中文名称英文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