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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证人名单由律师提供,但由法官决定。专家证人由法院提供。开庭审理之前及庭审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与证人之间的直接接触受到严格限制。庭审中,一般由法官对证人提问。
证明标准不同
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
盖然性占优势:
英美法系大都以盖然性占优势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是表达方式有着一些差别。在英国丹宁勋爵在1947年米勒诉财政大臣案中曾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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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如果证据已经达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法官可以说
‘存在的可能性比不存在的可能性大’那么这种证明责任已经完成了。但是如果这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与不存在的可能性是相同的话证明责任就没有完成”。在英国通常将其简略地表述为“盖然性占优势”prepo
dera
ceof
probability。在美国一般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为“优势证据”prepo
dera
ceofevide
ce指一方提供的证据在质上比对方更为优越而且这种优越的程度必须达到使陪审团也能确信的状态。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
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原则
在德国著名学者普维庭将50以上的盖然性值粗略地分为三大类
1按照这种分类一项事实主张可以是相对可能很大亦即赞成比反对多。
2一项事实主张也可以具备非常可能的盖然性一个理性的人不再怀疑或者看起来其他的可能性都被排除了。
3一项事实主张也可能具备显然的可能性主张事实是如此明显按照人们的一般常识是不会有疑问的。他将这三者依次称为
相对占优的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非常可能的盖然性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明显”的盖然性3P111。普维庭认为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原则。
推定制度上的比较
英美法国家大多通过推定制度来减轻某些案件当中的当事人证明的困难这其实就是在实质上降低证明标准。英美法理论上一般将推定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这种推定所针对的是法律不允许提出证据予以反驳。在英美法上不可反驳的推定主要有两种
一是知悉法律的推定二是预料行为当然结果的推定。前者是指任何人都不得以不知法律有如此之规定而提出反证请求免责。后者仅适用于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于未成人或心神丧失、精神脆弱者则不能适用这种推定。第二可反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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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一样这种推定也来自于法律的创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成立的条件是没有别的证据与被推定的事实相冲突。它只能为案件事实提供表面看来确实无疑的证明这种证明可以被否定它的证据或者与它相冲突的更有力的相反的推定推翻。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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