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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庭审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的是抗辩制即当事人主义,也将就是我们笔记上的对抗式程序,主要指
庭审过程要求法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和陪审团一起在法庭上集中进行诉讼活动。这种抗辩制诉讼的特色在于1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辞和表演。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经验、辩才、技巧及策略将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因而,这种制度对律师要求也很高,有人称之为高度专业化的“决斗”,我们有此也不会奇怪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业那么发达。2判例所依据的“事实”,实际上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强弱、多寡提出己方证据,否定对方证据。而不真正在于客观事实本身,同时法官也把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当事人双方。三是抗辩制下法官的角色特征与职权制明显不同。首先,更强调和注意保持司法机关或法官的中立地位。这种中立既是指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更重要的是指在定位上法院是国家或政权与人民之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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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仲裁者。其次,与上一特征密切相关的是司法的消极性质。如,法院裁判所依靠的事实来源于当事人,法院只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以真伪为根据进行取舍。当事人没提交法院的事项,法院不得受理,对受理的案件,法院能裁判的事项也限于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内,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证据搜集完全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极少主动提出问题一般是就程序间题予以裁定第三,这种制度对于法官的素质有着比纠问式审判更高的要求,庭审过程高度的对抗性要求法官具有更清醒的判断力。因此,英国是从最好的律师中选任法官,而美国虽然选择的面稍宽一点约85从律师中选任,其余从法学院教授和下级法官中择优选任,但归根到底大多数法官依然出自于优秀律师。应该肯定的是,英美法在法官选任上所采用的“年长加精英”的模式,确实是符合法律这个高度技术化、专门化行业的客观要求的。证据的提供不同
取证责任比较
英美法系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庭审中的口头证据发挥着重要作用。庭审时,双方都带着各自的证人出庭,包括当事人自己以证人身份经宣誓后作证,专家证人也由当事人提供。在庭审前的证据披露程序中,双方律师已经接触到对方所拥有的证据;庭审中由双方律师向证人提问。法官监督并有权干预举证程序。
大陆法系的取证过程由主审法官严格控制。证人向法庭提供口头证据时,被视为“法院的证人”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法官责令证人出庭作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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