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
一审判机关:
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审理的依据:
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诉讼程序的方式:
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法庭组织:
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三、小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来探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司法制度的区别,法系的基本了解,有助于我们进入法律的殿堂,更有助于整体法律系统及结构的整体了解,以构建全民都了解法律的社会。
A大陆法系的庭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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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方式上一个突出的特色是实行职权制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也就是讯问式。其含义主要是
法官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主导者,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
如证据的搜集、审查、庭审过程的安排,甚至诉讼请求的内容等等,法官都有权加以干预。这种职权制起源于罗马帝国,特别是西欧中世纪宗教法庭所实行的纠问式程序,这种程序制定反映了封建专制、专横和国家主义的特色。
尽管后来启蒙运动思想家对它进行了有力的抨击,但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和法官扮演主角的习惯和传统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批判地继承下来。一直到了近现代,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诉讼中往往是把职权制与抗辩制结合起来使用。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传统的庭审制度在经历了结构性的变革后,已基本上由以法院对诉讼运行的职权干涉为特点的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制度,这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都是一样的,这种现象说明,民事诉讼制度是与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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