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的公告,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一阶段(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第二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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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
整计划草案;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
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