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要求进行相关节能检测;《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下达后,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复查。整改落实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复工通知书》,工程方可复工。第十三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及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第十五条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一)施工单位出具有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附件2);(二)设计单位出具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附件3);(三)监理单位出具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件4);(四)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五)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合格;(六)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合格;(七)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落实;(八)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相关图像资料完整。第十六条建设(或监理)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前,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4
f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节能工程验收实施监督。第十七条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相应的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档。第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同其它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
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并填写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监督记录。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的内容:
(一)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情况;(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监督机构对涉及建筑节能系统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抽测、检测情况;(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抽查情况;(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五)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监督情况;(六)监督结论;第二十条主要内容:(一)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抽查记录;(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四)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监督记录;(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