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1)。2
f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质量行为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三)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情况;(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提出修改意见落实情况;(五)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六)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情况;(七)施工单位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八)施工单位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九)监理单位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十)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十一)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工程旁站、巡视检查情况;(十二)建设、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监理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对重点部位、
重点环节、重要材料和构配件,依据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应检查其有关评审、鉴定、备案资料。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检查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验收
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等。
第四章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建筑节能规范、标准的一般质量问
题,应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3
f第十二条停工通知书》: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对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应下达《工程局部
(一)违反建筑节能规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二)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三)未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查和备案;(四)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五)未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