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按照规定获得许可投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热力效应、房屋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按现行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和国家《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并按节能设计建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除外。第四条建筑节能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该部分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的管理依据。第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节能篇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将节能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要求或按时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使用未达到《节能标准》或节能设计指标的材料、购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检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或竣工验收中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需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建筑节能规定以及《节能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就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指标应满足《节能标准》的规定。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不得承接(承包)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含节能设计
f变更)。应当按节能设计选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由工程质量技术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选用的设备应有合格证;选用的材料和构配件应有省(直辖市)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的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应做好节能隐藏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记录。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