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8〕116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及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等单位: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厅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
1
f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民依据
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制定本细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
教育、卫生等其它公共建筑。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注册及施工前期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核查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情况(《宁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附表3、附表4)。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未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监督注册时提交的建筑节
能相关资料在编制的监督工作方案中就以下方面明确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一)重点监督检查的隐蔽工程的部位和方式;(二)重点监督检查的专项工程、部位、节点及方式;(三)重点监督检查的建筑节能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产品质量及方式;包括节能工程监督内容的监督工作方案应在第一次监督工作会议上进行监督交底。
第三章施工阶段监督内容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加强
事前控制,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建筑节能质量行为,并填写《建筑节能工程各方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