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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二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f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建立台账,并存档。第三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四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五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二不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f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并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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